(2016)浙0881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祖林、周连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林,周连树,周连吉,周潭军,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刘祖林。被执行人周连树。被执行人周连吉。被执行人周潭军。被执行人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连树,执行董事。刘祖林与周连树、周连吉、周潭军、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祖林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连树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周连吉、周潭军、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江山市解放路83、83-1、83-2、83-3号店面、江山市解放路87号店面、江山市须江镇孝子解放路93幢85号店面、江山市解放路35号店面、江山市须江镇解放路33号2层的房屋、江山市须江镇达道解放路37幢101室房屋、江山市虎山街道南二街15号店面、江山市虎山街道永泰里4幢206.306.406.506室、江山市须江镇达道解放路33号一至三层综合楼、江山市双塔街道金家凝秀山庄16号房屋的财产,其中江山市解放路35号店面、江山市解放路83-3号店面、江山市须江镇解放路33号2层的房屋、江山市须江镇达道解放路37幢101室房屋有须位在先的抵押权,已移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位于江山市解放路83、83-1、83-2号店面、江山市须江镇孝子解放路93幢85号店面、江山市解放路87号店面已在本院(2017)浙0881执1624号案件拍卖处置当中;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南二街15号店面、江山市虎山街道永泰里4幢206.306.406.506室均有顺位在先的银行抵押借款,抵押数额较高,且房屋也比较老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本案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周连树、周连吉、周潭军位于江山市须江镇达道解放路33号一至三层的房产,经二次拍卖一次变卖后无人买受,经相关债权人同意,申请执行人刘祖林以变卖价4670350元抵偿2580350元债务,并支付余款2090000元供所有债权人分配,经分配本案分配得107278元,现已支付。另外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周连树、周连吉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金家凝秀山庄16号房屋,经分配本案分配得75720元。3、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位于江山市解放路83、83-1、83-2、83-3号店面、江山市解放路87号店面的承租人送达了扣留租金的裁定,因支付期限未到,还未提取。4、本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连树的存款45240元,已经和上述房屋拍卖款一起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刘祖林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连吉、周潭军、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