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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丹与张景如、李福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丹,张景如,李福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435号原告:黄丹,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张景如,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李福秋,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丹与被告张景如、李福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丹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桂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文瑶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