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茹玲玲与四川臻弘建筑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玲玲,四川臻弘建筑工程设计咨询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354号原告:茹玲玲,女,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樵,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臻弘建筑工程设计咨询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陶昱汀。原告茹玲玲与被告四川臻弘建筑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玲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茹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何湘云负担。审��员黄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