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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茹玲玲与四川臻弘建筑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玲玲,四川臻弘建筑工程设计咨询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354号原告:茹玲玲,女,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樵,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臻弘建筑工程设计咨询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陶昱汀。原告茹玲玲与被告四川臻弘建筑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玲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茹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何湘云负担。审��员黄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