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恽亚光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恽亚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759号罪犯恽亚光,男。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罪犯恽亚光于2001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4月9日刑满释放。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恽亚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人民币共计28239.5元。该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常刑终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4)天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定罪部分及对罪犯恽亚光的量刑部分,准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6月27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恽亚光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恽亚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故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恽亚光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恽亚光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恽亚光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恽亚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方道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俊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