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育珐与刘成顺、严秀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育珐,刘成顺,严秀彩,陈淑民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614号原告:陈育珐,男。被告:刘成顺,男。被告:严秀彩,女。被告:陈淑民,男。原告陈育珐与被告刘成顺、严秀彩、陈淑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陈育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育珐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由陈育珐负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存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