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杏珍、嘉兴健康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杏珍,嘉兴健康磨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顾杏珍,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嘉兴健康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元通街道元通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5130715x。法定代表人马建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24民初945号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办理变压器相关权利义务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嘉兴健康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变压器(用户编号:2023006878)的相关权利义务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顾杏珍名下。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全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