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青岛海正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正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8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正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学恭,青岛李沧铭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代表人:厉国林,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正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东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1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案款本金290万元,诉讼费21342.5元,利息215663.76元,共计3137006.26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