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青岛威龙卡特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与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威龙卡特管道系统有限公司,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376号原告:青岛威龙卡特管道系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青岛威龙卡特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威龙卡特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威龙卡特管道系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38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甄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