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谷玉中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谷玉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511号罪犯谷玉中,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康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谷玉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11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谷玉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犯罪所得7.2万元未退缴。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谷玉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犯罪所得7.2万元未退缴,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玉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