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新乐市国土局与孙美强国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不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孙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948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牛丽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美强,男,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长罚字(2016)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新国土资长罚字(2016)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1月25日送达,申请执行期限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不准��强制执行新国土资长罚字(2016)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增奇审 判 员 赵振勇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凯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