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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清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清新,黄创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3409709K。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保健,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新,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审被告:黄创辉,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清新及原审被告黄创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147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1472号之二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李清新起诉要求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创辉支付工程款,其所提交的李清新与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创辉签订的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地点为佛山市三水区工业园区西南B区,该工程地点即为施工行为地,根据上述规定,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美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