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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4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范文智与陈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智,陈世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4民初272号原告:范文智,男,汉族,退休教师,住清水河县。被告:陈世雄,男,汉族,退休干部,住清水河县。原告范文智与被告陈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文智、被告陈世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文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息,至清偿借款止,月利息为2分);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月利息2分,并写下借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陈世雄辩称,借款一事情况属实,借条是真实的。被告现在无偿还能力,待有偿还能力即偿还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世雄于2014年1月1日向原告范文智借款2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月利息2分,按季度付利息,并写下借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世雄偿还原告范文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息,至清偿借款止,年利率24%)。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告陈世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卿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