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吕明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吕明霞,蒋本力,孙生宝,高爱军,楼露,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59号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78417627。负责人:陈昌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丽丽,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吕明霞,女,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蒋本力,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孙生宝,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高爱军,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春区。被执行人楼露,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吕萍,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人民币97387.83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360.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明霞、蒋本力、孙生宝、高爱军、楼露、吕萍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748.6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琮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