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亚娴与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滨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娴,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2015号原告:刘亚娴,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鹏,黑龙江太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负责人:修丽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智海,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亚娴与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鹏,被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智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亚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物业公司返还车位管理费142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6日,刘亚娴购买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富力江湾小区车位1套,车位号为1I145号。根据车位服务协议约定,车位管理费每年2500元,但没有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刘亚娴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但刘亚娴发现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没有按照《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价联发[2013]39号文件规定执行,车辆管理属于特有物业服务,关于车辆管理费,采用的是政府指导价的限额措施,物业公司收取车辆管理费不得超出这个标准。比如室内停车泊位平面车位物业费80元/月,有塑胶地膜90元/月,即全年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080元/年。物业公司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多收取刘亚娴车位管理费1420元,应予返还。物业公司辩称:1、根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与住宅配套建设使用的室内停车场停车泊位物业服务费,包括停车场综合管理、保洁、保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并未包括供暖费,物业公司在提供地下停车位供暖的前提下,也从未向刘亚娴另行收取过供暖费。根据刘亚娴与案外人富力(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已告知刘亚娴应缴纳车位管理费及依法应缴纳的其他费用。因此刘亚娴缴纳停车位供暖费属于其缴纳的义务。2、答辩人除了为停车位缴纳供暖费之外,同时提供了停车场责任保险业务,物业公司提供的综合服务构成了收取车位管理费的综合费用,物业公司实行一次性综合收取车位管理费、车位供暖费并未违反《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综上所述,刘亚娴起诉物业公司收取车位管理费过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与事实严重不符,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刘亚娴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亚娴与物业公司签订车位服务协议,约定车位物业管理费指物业公司在停车场内提供照明、疏导、保洁、设备维护的服务费用,车位管理费为2500元/年。2015年12月14日,刘亚娴向物业公司支付2500元管理费,该款系坐落于富力新城小区负1层I145号车位,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车位管理费。2015年诉争停车场未供暖。本院认为,按照双方订立的车位服务协议约定,车位管理费的服务内容为照明、疏导、保洁、设备维护的服务费用,不包含取暖费。按照《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理》第四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政府指导价,有塑胶地膜的停车泊位收费标准为90元/月。刘亚娴购买的车位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管理费应为1080元,故刘亚娴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取的车位管理费14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物业公司辩称其收取的车位管理费中包含取暖费的意见,经庭审调查,2015年无供热企业为诉争停车场供热,物业公司辩称其自行采用电器设备对停车场进行供热,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事实的存在,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物业公司辩称其收取的车位管理费中包含保险费的意见,公共责任险属于特有物业服务,需要业主同意,且据物业公司提交的保险单显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物业公司,与刘亚娴无关,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刘亚娴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车位管理费1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艳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