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836号原告文某某,女,1982年5月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胡某某,男,1983年8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文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