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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3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章昌兰与吴义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昌兰,吴义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3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章昌兰,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吴义然,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章昌兰与吴义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吴义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立即支付章昌兰货款68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然银行存款72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