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荣刚与常德芳、刘文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刚,常德芳,刘文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113号原告:李荣刚,男,1980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常德芳,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刘文娟,女,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李荣刚与被告常德芳、刘文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荣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原告李荣刚负担。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薇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