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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建新与陈立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新,陈立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361号原告:孙建新,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陈立伟,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新与被告陈立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建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建新负担。审 判 长  高照阳人民陪审员  马 琴人民陪审员  郝宗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