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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旺辉与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旺辉,杨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592号原告:郭旺辉,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杨建国,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郭旺辉与被告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原告郭旺辉提供的被告杨建国的住址无法进行送达,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杨建国的其它准确住址,又无证据证明被告杨建国下落不明,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杨建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晓蕾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