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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分行与程剑威、金福、赵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分行,程剑威,金福,赵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14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7082XXXX被执行人:程剑威,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金福,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赵征,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程剑威、金福、赵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8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1016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剑威、金福、赵征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702民初80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标审判员  佘文君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