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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石家政、宋洪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政,宋洪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228号申请人:石家政,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宋洪华,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原告石家政诉被告宋洪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政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洪华名下位于泰安市望岳东路2号澳泰山庄N座301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石家政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宋洪华名下位于泰安市望岳东路2号澳泰山庄N座301房产一套(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查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绍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