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金奇、杨秋容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奇,杨秋容,姚乐南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47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金奇,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杨秋容,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姚乐南,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金奇、杨秋容、姚乐南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30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世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金奇、杨秋容、姚乐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金奇个人坐庄,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奖号码,与被告人杨秋容、姚乐南约好报酬后,由杨秋容、姚乐南作为下线,在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榕楼社区野狐坡批发铺内,为吴金奇接受投注。杨秋容、姚乐南接收到赌资后开出投注单,由杨秋容用手机对投注单进行拍照,通过微信等手段将其上报吴金奇登记存档,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与吴金奇结算六合彩赌资。杨秋容、姚乐南共为吴金奇非法销售“六合彩”赌资达142790元。2016年11月13日21时许,民警在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榕楼社区野狐坡抓获了杨秋容、姚乐南,并当场缴获“六合彩”资料一批、赌资20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金奇、杨秋容、姚乐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杜某、梁某1、叶某、梁某2、姚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现场方位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报码单据一览表及其制作说明,“六合彩”码单照片,被缴获物品照片,银行流水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吴金奇、杨秋容、姚乐南各缴纳罚金五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奇、杨秋容、姚乐南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吴金奇、杨秋容、姚乐南犯赌博罪成立。吴金奇、杨秋容、姚乐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根据吴金奇、杨秋容、姚乐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金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杨秋容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姚乐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四、扣押在案的赌资二千零五十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韦永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