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2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胜恒、恩施州利川曾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恒,恩施州利川曾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905号申请人杨胜恒,男,生于1967年5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恩施州利川曾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胜恒申请执行恩施州利川曾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劳人仲裁字【2016】4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