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杰朱兴禄与罗江县白马云富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朱兴禄,罗江白马云富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务农。申请执行人:朱兴禄,男,生于1969年2月22日,住四川省彭州市,务农。被执行人:罗江白马云富页岩砖厂,住所地罗江县白马关镇三叉河村。法定代表人:张泗伟,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杰、朱兴禄被执行人罗江白马云富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罗江县白马关镇三叉河村的厂内所有的财产并进行评估,但申请人拒不缴纳评估费,故造成该财产无法变现,再查,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治全审 判 员 鲁万千人民陪审员 王忠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