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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东三冲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发,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东三冲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92号申请执行人:于金发,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东三冲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于金发与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东三冲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东三冲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本金32000元及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福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