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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龙训文、何玉存等与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训文,何玉存,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895号原告:龙训文,男,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原告:何玉存,女,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未绍,荔浦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衡秀里19号。法定代表人:林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龙训文、何玉存诉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训文、何玉存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因诉讼主体错误,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训文、何玉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7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036元,由原告龙训文、何玉存负担。审判员  莫德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世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