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丽芹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丽芹,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伟民,杨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07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7号。组织机构代码56673972-8。法定代表人杨宪,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丽芹,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河口区,现住址。被执行人: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104-8号。组织机构代码66672724-9。法定代表人杨建设,经理。被执行人:张伟民,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河口区,现住址。被执行人:杨建设,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河口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丽芹、张伟民、杨建设、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丽芹、张伟民、杨建设、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扬建设所有的鲁E×××××和·鲁E×××××轿车两辆,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丽芹、张伟民、杨建设、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