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彭振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振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675-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聂军华,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彭振洪,男,1992年7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聂军华诉被申请人彭振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青民一初字第67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人聂军华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XXX号X号楼XXXX房屋。申请人聂军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已判决生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聂军华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XXX号X号楼X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立元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人民陪审员 姜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智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