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万晓亮与魏义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晓亮,魏义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财保119号申请人:万晓亮。被申请人:魏义安。申请人万晓亮因与被申请人魏义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义安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雪佛兰牌小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晓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义安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雪佛兰牌小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冻结申请人万晓亮银行存款五万元,期限为一年。诉前财产保全费494元,由申请人万晓亮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可将诉前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正刚法官助理 李秀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