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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淄博安鸿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光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安鸿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光喜,郭怀存,柳传臣,黄胜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安鸿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高家社区鑫川汇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刘雯雯,经理。被执行人:于光喜,男,1954年3月5日出生,住东营市垦利区。被执行人:郭怀存,男,1966年9月7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轮台县。被执行人:柳传臣,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黄胜营,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住东营市垦利县。申请执行人淄博安鸿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光喜、郭怀存、柳传臣、黄胜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2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光喜、郭怀存、柳传臣、黄胜营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安鸿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25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