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寿刚诉被告梁喜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刚,梁喜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070号原告:李寿刚,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东诚镇。被告:梁喜芹,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东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寿刚与被告梁喜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寿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寿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寿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寿刚负担。审判员 刘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远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