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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华信微晶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华信微晶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170号原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法定代表人:曹衍学职务:董事长。被告:佛山市华信微晶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徐其信职务:执行董事。原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华信微晶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玉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