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5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惠春与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惠春,刘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652号原告:卢惠春,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刘建华,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惠春诉被告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惠春以双方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惠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惠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惠春负担。审 判 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邵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