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67陶军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军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467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军宝,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常明热水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现住本市武进区。2007年8月14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天并收缴赌资人民币三百元;2010年10月14日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收缴赌资一千四百五十元;2010年11月28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收缴赌博工具麻将牌四十张;2015年5月24日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6年9月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6月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军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军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军宝于2017年4月30日下午,醉酒后无证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沿荆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吴大道路口处时,与何某驾驶的苏D×××××号小型轿车及王某驾驶的苏D×××××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三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陶军宝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陶军宝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7.2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陶军宝赔偿被害人何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300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687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陶军宝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军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王某的陈述笔录,证某、郭某等人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取证仪视频,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军宝在道路上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陶军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军宝犯危险驾驶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军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蕙书 记 员 叶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