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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成都善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乐山市尔爽时装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善通物流有限公司,乐山市尔爽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7101民初108号原告:成都善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川大路三段108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芙蓉,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尔爽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井研县城北纺织工业集中园。法定代表人:吕素英。原告成都善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市尔爽时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善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善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善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成都善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蹇启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