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德三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吴兴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三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广德三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吴兴建,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三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兴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兴建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