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立群工业气体供应站与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立群工业气体供应站,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266号原告: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立群工业气体供应站,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生路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53549398X。投资人:陆裕琴。被告: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31485594。法定代表人: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立群工业气体供应站诉被告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立群工业气体供应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立群工业气体供应站撤回起诉。受理费36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立群工业气体供应站承担。审判员 舒秀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