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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于凤娇诉周艳、XX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娇,周艳,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313号原告:于凤娇,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教师,现住凤城市凤凰城花营委。被告:周艳,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办事处花营委。被告:XX,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办事处花营委。原告于凤娇诉被告周艳、XX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祝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凤娇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于凤娇负担。审判员  丛东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伊晓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