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于凤娇诉周艳、XX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娇,周艳,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313号原告:于凤娇,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教师,现住凤城市凤凰城花营委。被告:周艳,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办事处花营委。被告:XX,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办事处花营委。原告于凤娇诉被告周艳、XX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祝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凤娇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于凤娇负担。审判员 丛东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伊晓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