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与马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马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849号原告: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景春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萍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云山,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案件费25元。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