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冯邵军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邵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77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邵军,男,1972年8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玉环市。2013年9月28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22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28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1月19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玉环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3月21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玉环市看守所。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审理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邵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浙1021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冯邵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冯邵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邵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邵军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邵军撤回上诉。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7)浙1021刑初3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梁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