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阳与康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阳,康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阳,女,汉族,1985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康丽君,女,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195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1月25日依据立案受理赵阳申请执行康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04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0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海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