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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勇霞与杨昭、刘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霞,杨昭,刘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82号原告:李勇霞,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紫阳,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昭,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刘锋,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顺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勇霞与被告杨昭、刘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勇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226元,减半收取计261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835元,合计4448元,由原告李勇霞负担。审 判 长  杨 瑞人民陪审员  牛建琴人民陪审员  陈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锁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