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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坚、邓丽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坚,邓丽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79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坚,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14年10月10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10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6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岭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温岭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丽君,女,1991年6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咸宁市通山县。2010年2月2日因卖淫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2年6月11日因卖淫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5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温岭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坚、邓丽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931号刑事判决,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邓丽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坚、邓丽君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坚、邓丽君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坚、邓丽君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坚、邓丽君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刑初9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梁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