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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天美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驰众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天天美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异20号案外人:常云芳(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90********),女,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汪棚乡三教村凡岗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候村。原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4909591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海光楼*****室。法定代表人:王黎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北京天天美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110108680499123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号楼轻苑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鞠传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众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天美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美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常云芳对本院查封的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常云芳请求:终止执行(2017)浙0206民初2101号裁定,解除天天美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支行02×××57账号的冻结,并将案外人的生育津贴与生育保险共计41536.7元转至案外人的账户。理由如下:案外人于2016年1月7日入职天天美尚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开始休产假,2017年5月24日案外人的生育津贴与生育保险共计41536.7元转入天天美尚公司的账户02×××57,天天美尚公司仅是代收代付方,不是该笔款项的实际所有人,贵院根据(2017)浙0206民初2101号裁定冻结天天美尚公司账户02×××57,严重影响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常云芳提交劳动合同、出生医学证明、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工商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北京市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为证。被告天天美尚公司提交了与案外人常云芳同样的请求和材料。原告驰众公司辩称:本案保全查封是被告天天美尚公司名下账户,故账户内的所有钱款均是被告天天美尚公司名下的财产,属于本案裁定书写明的被保全财产。被告天天美尚公司应该妥善解决自己员工的福利问题。故不同意案外人常云芳的执行异议,望予以驳回。本院查明,原告驰众公司与被告天天美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驰众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浙0206民初2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天天美尚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支行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告天天美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支行02×××57账号的存款35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4503.85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争议标的物系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应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来判断权利人。案外人常云芳请求解除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支行02×××57账号的冻结,因该账户名称为本案被告天天美尚公司,账户的存款即为被告天天美尚公司所有,故案外人常云芳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常云芳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虞文君人民陪审员  韩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