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延吉市宏裕供热有限公司与赵香春、李光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宏裕供热有限公司,住所为延吉市朝阳川镇胜利街朝阳东路。法定代表人:吴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香春,女,1973年10月5日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李光哲,男,1969年3月2日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宏裕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香春、李光哲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吉2401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光哲向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宏裕供热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8466元,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宏裕供热有限公司对剩余执行款项予以放弃,并自愿负担执行费177元,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2016)吉2401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