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6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苏州华采堂古建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欧倩、第三人苏州华采堂古建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采堂古建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欧倩,苏州华采堂古建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112号原告:苏州华采堂古建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许守技。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军,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倩。委托诉讼代理人:税清蓉,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子熙,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第三人:苏州华采堂古建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守技。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军,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华采堂古建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欧倩、第三人苏州华采堂古建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华采堂古建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被告欧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税清蓉、蔡子熙和第三人苏州华采堂古建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华采堂古建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8802元和加班费354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8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担任景观设计师一职。2016年8月26日,被告向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为,原告向被告支付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的工资8802元、加班费354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333元。但原告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由于任何原因在年底绩效考核前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的剩余年薪不应支付;同时,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没有加班情形,故不服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本院认为,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97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本院认为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州华采堂古建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