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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行审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曲阜市民政局、曹方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曲阜市民政局,曹方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81行审81号申请执行人曲阜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孔祥芝,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树志,曲阜市民政局副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孔伟健,曲阜市民政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曹方均(系低保对象曹方臣的继承人),男,汉族,1942年4月15日出生,住曲阜市。申请执行人曲阜市民政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曹方均低保金追缴非诉执行一案,向本院提供了下列执行依据:《低保金追缴通知书》、低保对象曹方臣的死亡时间及被申请执行人多领低保金数额信息汇总,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下列内容:追缴被申请执行人多领低保金501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听证,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依据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曲阜市民政局作出的《低保金追缴通知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低保金追缴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及内容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阜市民政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曹方均作出的《低保金追缴通知书》。二、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曹方均于本裁定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低保金追缴通知书》所确定的退还多领低保对象曹方臣低保金5014元的义务;逾期不主动履行的,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孔维波人民陪审员  王 领人民陪审员  张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