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五洲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艺北路一社区冉家村居民小组、杨涛、第三人胡福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洲投资有限公司,文艺北路一社区冉家村居民小组,杨涛,胡福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848号原告:五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IBC-C座。法定代表人:李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蔷薇,陕西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艺北路一社区冉家村居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198号文北一社区服务站。负责人:谢小峰。委托代理人:何春龙,男,该服务站居民,住西安市碑林区李家村***号。被告:杨涛,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198号文北一社区服务站。委托代理人:应海峰,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福潮,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凤城一路皇家园林。原告五洲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艺北路一社区冉家村居民小组、杨涛、第三人胡福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五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洲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洲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551元,减半收取计12775.5元由原告五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