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袁志勇、李丽、袁铭浩诉被告肖奇、肖宇、肖雅、王影、肖洪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勇,李丽,袁铭浩,肖奇,肖宇,肖雅,王影,肖洪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749号原告:袁志勇,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李丽,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袁铭浩,男,201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理人:高昕宇(系袁铭浩母亲),女,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琪山,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红,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肖奇,男,199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肖宇,女,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肖雅,女,200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影(上述三被告法定代理人),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肖洪金,男,194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66号蓝色雅典36#楼。主要负责人:胡大群,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勇、李丽、袁铭浩诉被告肖奇、肖宇、肖雅、王影、肖洪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肖奇、肖宇、肖雅、王影、肖洪金名下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提供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20万元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志勇、李丽、袁铭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肖奇、肖宇、肖雅、王影、肖洪金名下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