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戴军辉申请镇江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军辉,镇江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特27号申请人:戴军辉,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被申请人:镇江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东平路9-29号。法定代表人:段亚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戴军辉与被申请人镇江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一、仲裁庭于2015年8月4日第一次开庭时,在被申请人代理人无任何代理材料的情况下,仲裁员仍然开庭审理;二、即使违约金数额难以确定,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利息计算,但仲裁员却以申请人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为由,裁决��申请人赔偿申请人430元,不足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故请求撤销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镇裁字第100号裁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2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由被申请人将其开发的位于镇江市经济开发区大港镇御都花园9幢503室的房屋售与申请人。同年8月30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被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75天方通知申请人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双方因逾期通知办理房产证产生的违约金数额发生争议,申请人提起仲裁,仲裁庭分别于2015年8月4日、2015年9月25日、2016年11月17日、2017年1月6日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5)镇裁字第100号裁决:镇江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戴军辉逾期通知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违约金430元。本院认为,关于违约金数额如何认定较为合理��问题,属于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范畴,不属于仲裁司法审查范围;关于代理手续的问题,首先,并非仲裁程序只要有瑕疵,涉案裁决就要撤销,只有该程序问题达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仲裁的程度,才属于可撤销情形。现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在第一次庭审时代理手续有问题,从裁决书来看,该案共开了四次庭,因此即使第一次庭审的代理手续有瑕疵,一是可以补正,二是并不影响以后三次庭审的效力。故申请人要求撤销涉案裁决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要求撤销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军辉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戴军辉负担。审判长 王成瑶审判员 何建生审判员 詹玉萍二〇一七年���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雅婷 关注公众号“”